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的管理,有力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8]129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捐赠配比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对学校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捐赠收入进行奖励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
第三条申报配比资金的捐赠收入必须是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受的用于学校的社会捐赠货币资金。
第四条配比资金应优先用于推进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资助学生、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北京新利18体育登陆 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学校配比资金校内申报和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校内申报、编制校内分配和使用方案,监督与检查配比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绩效考核工作,同时配合做好各类专项检查工作。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按财政部、教育部的要求审核学校配比资金申报材料,并向财政部、教育部提交申请,同时负责配比资金的财务报销审核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申报配比资金应符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要求,且单笔实际到账金额为10万元(含)以上货币资金。
第八条各学院、各部门应认真做好配比资金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并提前向基金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配比资金捐赠项目情况说明、使用配比资金项目申报书、使用配比资金计划及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申报承诺书等。
第四章 校内分配、申请及使用
第九条财政部下达配比资金“一下”预算控制数后,基金会根据上一年度配比资金绩效目标考核结果以及各类专项检查情况,制订当年配比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实际分配的资金额度对申报时的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并经各学院、各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使用计划中涉及基建项目和资产购置的,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涉及奖、助学金的,报学生处审核。
第十一条各学院、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计划使用配比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学院、各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配比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各学院、各部门配比资金使用的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20日,到期未执行完毕的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各学院、各部门应加强捐赠收入和配比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加强自查和监督,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如发现违规使用捐赠收入或配比资金等情况,应及时主动向基金会报告。各类专项检查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情况,所涉配比资金将从下一年的配比资金预算中予以全额核减,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