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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字【2020】32号北京新利18体育登陆 教育基金会 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财务管理意见》),规范和加强北京新利18体育登陆 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新利18体育登陆 教育基金会的捐赠资金来源于社会各界的自愿捐赠,主要用于支持学校建设发展、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奖励优秀教师及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等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资助项目。

第三条基金会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开拓办学资源,募集办学资金,规范、合理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资金,提高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捐赠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基金会所接受捐赠资金的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属于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接受捐赠必须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匿名捐赠无法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由受赠单位按照捐赠人意愿办理捐赠手续,使用捐赠资金。

(三)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职能、严格按捐赠协议约定使用资金。基金会应将接受的捐赠资金用于资助符合捐赠目的和捐赠用途的活动及相关工作。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书面捐赠协议的,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资金。如需改变捐赠资金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

(四)捐赠资金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五)捐赠资金年度报告。基金会于每年年末督促各项目执行单位对各专项资金制作年度报告,向捐赠人汇报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

(一)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基金会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筹资方案、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各捐赠项目执行单位根据捐赠协议要求及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单位捐赠项目年度预算,审批本单位捐赠项目预算,并报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核准后执行。

(三)对于年度新立项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应在基金会办理捐赠登记后,根据捐赠协议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本单位决策机构审批后,交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核准。

(四)各项目执行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坚持科学精细,坚持收支平衡、量入为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收入预算应考虑捐赠项目的实际到账情况,支出预算应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用途,合理安排、讲求绩效,在确保高质量的前提下,审慎安排项目资金。

(五)项目预算应包含开展相关项目及活动的具体实施内容及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各项目执行单位决策机构批准的年度预算,需在相关的会议纪要里列明,会议纪要需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预算执行

(一)对于支持各部处、二级学院及研究中心发展的基金项目,项目执行单位于每学期初提交经本单位审批的经费预算,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按学期拨付预算款项。

(二)明确限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各项目执行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经核准的项目资金预算的内容进行捐赠资金款项支出,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 预算调整与分析

(一)项目经费预算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各项目执行单位遇特殊情况,如经捐赠人同意改变捐赠用途或事业计划和任务有重大调整的,项目经费预算需呈交项目执行单位决策机构审批后,报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核准,方可调整。且预算调整的用途必须在捐赠项目限定的使用范围内。

(二) 基金会、各项目执行单位、专项基金管委会应在年度结束后,做好全年度的预算分析,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以利于不断提高核算和管理的水平,为下一年度预算的制定奠定基础。

第三章 资金管理

基金会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捐赠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包含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各项目执行单位按照相关基金的章程、预算、管理办法等组织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第一节 收入管理

第八条基金会应当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捐赠款的入账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条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对于协议或合同中载明知识产权归属于捐赠人或除学校外第三方的研究类合同,不得确认为捐赠合同,收入不得确认为捐赠收入。

第十二条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由两人以上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入账。

第十四条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

(一)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二)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三)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二节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基金会支出比例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签订的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从捐赠收入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列支。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六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七条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八条基金会所有资金使用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支出。捐赠资金使用如有不符合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基金会有关规定的,基金会有权终止资助;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将提请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业务成本类支出:

(一)各项目执行单位捐赠资金使用前,须向基金会财务管理部提交支出申请报告,经基金会领导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取。

(二)项目执行单位支出申请报告需注明资金使用金额及用途,资金用途应与《捐赠登记表》中的项目用途及《项目资金预算表》相关内容相符合。

(三)各项目执行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支出时,对于捐赠资金超过50万元以上的基金项目,首次支出申请不得超过全年预算的50%,再次支出时,需提供已申请资金的使用情况并附财务管理部收支明细,资金使用率达到已拨款资金总额80%后,方可申请第二次拨款。

(四)项目执行单位办理捐赠资金使用手续时必须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人、项目执行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亲笔签字,不得加盖手签章或其他印章。如财务负责人因出差等原因无法签字,需经财务负责人书面授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签字,书面授权书应注明授权时间、授权期限、授权范围;其他参照学校签字管理办法。

(五)奖教金和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学校相关院系及职能部门(人事处、教务处、国际交流处、学生处、研究生处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的章程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基金会按捐赠协议中奖助学金相关评选规定审批支出。

第二十条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捐赠款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不予批准资金使用,执行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节 研究机构及专项基金管委会的资金管理

研究机构及专项基金管委会的资金管理除遵循以上资金管理规定外,还需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专项基金管委会是指单笔捐赠资金或累计捐赠资金总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用于设立某专项基金时,根据捐赠资金管理需要而成立的对专项基金进行管理的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研究机构是指经学校正式批准,跨学科研究机构或挂靠在部处、二级学院下设的研究中心、研究院等机构。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资金管理

(一)管委会需制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并明确所在执行单位。

(二)管委会至少由3至5人组成,成员应包括执行单位领导班子中的相关成员。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管委会会议。管委会负责审议决定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报基金会核准。管委会对年度收支预算、决算等相关决议内容应记录在会议纪要里,会议纪要需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三)成立管委会的专项基金,由所在执行单位负责人担任基金负责人或由管委会提出基金负责人和执行负责人的人选,经执行单位决策机构批准,挂靠单位负责人授权方能生效。办理捐赠资金的登记、使用及办理结项等业务时,由基金负责人、执行负责人、经办人签字、管委会所在执行单位盖章后支出。

第二十二条 研究机构的基金管理

(一)各研究机构接受捐赠,应与挂靠单位一起作为捐赠协议执行单位,不得作为独立执行单位。办理执行协议和捐赠登记表等手续时由挂靠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挂靠单位公章。

(二)研究机构的财务支出签批人,由所在挂靠单位负责人担任或由研究机构提出相关人选,经挂靠单位决策机构批准,挂靠单位负责人授权。日常的基金运行支出由批准的财务签批人签字并加盖挂靠单位公章。

(三)研究机构的捐赠项目在进行结项、续签和签订补充协议等时需由经过授权的研究机构挂靠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签字并按有关要求加盖公章。

第四节 资金运作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资金运作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基金会在保证捐赠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对捐赠资金进行资本运作,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一)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二)基金会投资决策与执行应当分离。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投资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决策同意方可执行。每一项投资决策都必须经过表决,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提请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

(三)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四)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第四章 年度报告和审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建立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每年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六条各项目执行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提交上年度资金使用报告,具体说明依据捐赠协议开展活动及相应的活动支出情况,并附基金会财务管理部财务收支明细,同时根据基金会年度汇报格式向捐赠人汇报。

项目完成宗旨的,各项目执行单位需向基金会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并附基金会财务管理部财务收支明细,按照《北京新利18体育登陆 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办理结项,接受审计。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一)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项目,按照民政部门要求,项目必须开展专项审计:

1、项目执行时间持续超过3年的;

2、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3、民政部门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项目。

(二)基金会根据管理需要,进行的其他需要审计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通过符合要求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及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项目执行单位因捐赠项目执行完毕、协议规定的执行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捐赠项目的,由项目执行单位或基金管委会提出终止项目的书面申请,由基金会核准,并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查备案。捐赠项目设有管委会的,则项目执行单位应同时提交撤销管委会的书面申请。

第三十条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北京新利18体育登陆 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新利18体育登陆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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