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新利18体育登陆 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新利18体育登陆 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为加强内部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预算管理、会计核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资产管理、票据及印章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财务报告、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和会计档案保管等。
第三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范围主要为: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实物等各项合法收入。
(二)按照受赠人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受理各项支出报告,并办理报批手续。
(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财产、投资活动及其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加强筹资过程管理,促进筹资专业化。规范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五)按照相关规定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等相关档案。
(六)定期提供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分析。接受并积极配合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责任体系,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通过预算、收支、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控制和监督,保障内控体系的有效执行,防止风险发生;开展财务分析,为主管部门和管理者提供财务决策的依据;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审批、专款专用,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合理有序进行。
第七条理事会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对基金会财务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并决定与财务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基金会的财务活动及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
管理制度,依法接受理事会、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九条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对基金会财务进行审计。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十条基金会财务管理部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第十一条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
第十三条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财务交接手续。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基金会及各项目执行单位、项目管委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捐赠项目实施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配比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
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预算编制范围为捐赠项目资金收支预算、基
金会行政办公费用支出预算等。
第十五条预算草案
由财务部门会同各业务部门进行编制。预算内容应包括基金会的各项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预算草案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
基金会财务管理部根据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并根据项目执行单位或管委会提交的项目预算书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资金拨付。各业务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
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各项目执行单位遇特殊情况,如经捐赠人同意改变捐赠用途或事业计划和任务有重大调整的,呈交项目执行单位决策机构审批后,报基金理事会核准,方可调整,且预算调整的用途必须在捐赠项目限定的使用范围内。
第十八条 预算分析
基金会、各项目执行单位、项目管委会年度结束后,需做好全年度的预算分析,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以利于不断提高核算和管理的水平,同时为下一年度预算的制定奠定基础。
第五章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
会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增加相应级别的会计科目。
第二十条基金会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一条会计核算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遵循谨慎性、重要性原则。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
第二十二条会计政策前后一致,不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第二十三条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二十四条捐赠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基金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的所有收入必须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合法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并于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二十九条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章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公益项目支出必须严格履行捐赠协议,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后支出。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各项支出申请人必须填写基金会支出报销单,且加盖执行单位公章并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支出,保证会计手续完整、齐备。
第三十二条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金额在3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副理事长联签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联签审批。
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基金会将本期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基金会公益项目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基金会基金余额的8%。
(二)管理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以及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减值损失等。基金会的管理费支出应当符合《基金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三)筹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公益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费、餐费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等。募集活动相关支出参照学院公务接待住宿、用餐、交通费标准,由基金会相关负责人审批。捐赠项目的支出,需预先申报预算。实际报销时,支出类别及金额,在预算标准内,由基金会负责人审批。
(四)其他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五)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六)期末,基金会将本期发生的除业务活动成本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九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三十五条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三十六条 现金管理
(一)基金会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
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二)基金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如当日超出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私人挪用,不设小金库。
(三)基金会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应及时记录现金收付情况,账目要日清月结,定期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
第三十七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规定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具有开户许可证)和一般银行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年检。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三)提取银行存款的印鉴章和空白支票及支票密码须分开保管。
(四)每月应当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现错误,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说明,填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相符。
第三十八条对外投资管理
(一)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二)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基金会进行;
(三)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四)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活动:提供担保;借款给非金融基金会;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五)每个投资项目必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六)基金会应严格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实现投入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七)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纳入基金会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
(一)制定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对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基金会指定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建立实物台账。根据有关原始单据记账,按照数量、金额分户分类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并定期核对,动态管理,保证账实相符,保证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三)固定资产要分自用固定资产(办公用),非自用固定资产(投资性、出租性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基金会的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预算、购置、验收、领用、登记、保管与移交、处置、盘点清点进行管理。
(五)基金会财务部门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不得随意变更。
(六)固定资产调拨、调配、报废、处置由基金会财务部门统一按程序申报处置,使用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使用部门和个人对固定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的责任,如有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潜力的资源流出基金会。基金会的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应加强对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的清理,及时清查其经费来源与具体用途,按时结清,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一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分限定性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进行核算。
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基金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第十章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四十三条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银行空白票据等。
第四十四条银行空白票据、支票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
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第四十五条财务部门购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接受捐赠不分金额大小必须开具捐赠票据,作废的票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章。基金会取得的各项捐赠收入均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四十六条会计应根据会计档案规定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与账目核对。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需领用转账支票时,必须事前填写支出报告申请,写明用途及单位,经基金会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办理支出手续。基金会财务人员和管理捐赠票据应遵守国家和基金会的规定,不得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如支票过期或退票需作废,必须将原支票或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进行调换。
第十一章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九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五十条财务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一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接受理事会和学校的双重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学校审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年度财务报告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五十三条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第五十四条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基金会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十三章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
第五十六条基金会应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规定每年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基金会财务情况。
第五十七条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五十八条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整理报告,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对外提供或披露。
第十四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六十条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六十一条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学校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